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流程
【098/04/27】 |
| 承辦單位: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駐各貨櫃站安檢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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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申請: |
申辦人員持下列文件:
1、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一式兩份)
2、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切結書〈已辦理常年切結者免付〉
3、提貨單
4、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單
5、出示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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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櫃: |
申辦人員持下列文件:
1、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
2、提貨單
3、出示行車執照
4、出示駕駛執照
5、出站准單
6、經核定免予落地檢查者逕予放行,應實施落地檢查者需提供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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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落地檢查: |
1、貨櫃檢查儀掃描:
由員警監控押送貨櫃至貨櫃檢查儀實施檢查,無異狀即放行,如發現異狀,即改為實施落地檢查。
2、卸貨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由員警跟隨貨櫃拖車至卸貨地點開櫃查驗,業者應事先備妥卸貨人力、機具、倉位在場協助拆櫃配合員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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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廠商自行檢查貨櫃申請流程
【099/01/26】 |
| 承辦單位: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各大隊安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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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績優廠商〔經濟部國貿局表揚認定,列入當年績優廠商名錄,並無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及欠稅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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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手續: |
1.向本總隊所屬大隊安檢組索取「績優廠商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申請表」乙份,並遴置安檢員一人,檢附相關證件資料(備註),由大隊收件完成初審。
2. 初審合於自檢要件者,由本總隊會同大隊派員至申請公司實施勘察安檢員設置情形、營業狀況、拆卸機具、儲存場所及警衛安全維護及核對申請時檢附文件正本等事項。 初審不合於自檢要件者,予以退件函復。
3. 完成勘察作業合於自檢規定者,即函復並由大隊派員至廠實施安檢訓練。 完成勘察作業不合於自檢規定者,予以退件函復。
4. 經核准之廠商應切結保證由安檢員或其指導下之人員依規定實施進口貨櫃自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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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繳驗相關證件如下:
1. 經濟部國貿局核發之最近一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提示影本俾供核驗,驗畢不予發還)。
2. 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公司設立登記表(提示影本俾供核驗,驗畢不予發還)。
3. 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影本(提示影本俾供核驗,驗畢不予發還)。
4.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地方政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提示影本俾供核驗,驗畢不予發還)。
5. 廠商基本資料(提示影本俾供核驗,驗畢不予發還)。
6. 安檢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核驗後影本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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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申請流程
【098/04/27】 |
| 承辦單位: |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各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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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辦理舊機動車輛及引擎(指已領牌照之車輛,中古車輛及引擎,或仍堪使用之廢棄車輛及引擎,包括CCC8703節之舊汽車、CCC8711節之舊機車、及CCC8407、CCC8408節之舊引擎等三十八項貨品)輸出之出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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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手續: |
1.
出口人持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出具之車籍清冊資料(包括紙本或以電腦『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出口查證作業系統』下載之資料)、警察機關或環保機關認為廢棄車輛之公告文件,以親自、通信或電話通知「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出口查證作業系統之申報單號」方式,向保三總隊申請書面查證。
2. 保三總隊各大隊受理紙本或電腦下載車籍資料之書面申請並完成審核後,交安檢中隊執行實地查證作業。
3. 實地查證程序:
(1)聯繫出口人確認查驗地點與查驗時間(於完成書面通知3工作日)。
(2)通知出口人於5工作日實地比對出口車輛及車籍資料作業,並備妥應勤工具至現場完成查證作業。
(3)完成現場查驗後3工作日內出具查證報告。
(4)出口人持保三總隊出具之非贓車查證報告,於15工作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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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文件: |
1. 填具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申請表、查證清冊。
2.
公路監理機關出具之車籍資料,或警察機關、環保機關認定為廢棄車輛之公告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正本,或中華電信加值網站「舊機動車輛及引擎出口查證作業系統」下載之資料。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若出口人為個人,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並自行註記「僅作為非贓車查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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